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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二十条措施》的通知(湘政发〔2018〕30号)

文章出处: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人气:1278 发表时间:2020-05-09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湖南省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二十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5日
 
湖南省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二十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确保全省就业局势持续稳定,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企业稳定就业
(一)加大援企稳岗力度。按规定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一次性补缴所有欠费后,可按条件申请享受上述返还政策。2018 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深度贫困地区企业的稳岗补贴上限可提高至6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上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困难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就业岗位,稳定劳动关系。(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加大金融财税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作用,进一步加强创新创业金融服务,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创业就业。各地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应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鼓励银行机构加强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建立健全风险分担机制,扩大融资担保业务,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进一步降低企业财税负担,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经认定的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落实一般工商业电价减负10%的目标。(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保监局等)
(三)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在社保费征管体制调整过程中,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各地不调整现有社会保险征收政策、征收程序、征收方式,对企业历史欠费不得自行集中清缴。按规定继续阶段性降低企业社会保险费率。根据湘南湘西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社会保险制度运行情况和基金收支水平,按规定在一定区间内确定示范区内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费率水平,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可在5%到当地规定的上限区间内确定缴存比例,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稳定就业1年以上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岗位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医保局、省税务局等)
二、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四)加强创业引导。重点推广网络创业培训和创业模拟实训项目,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将其纳入学分管理。完善高校和技工院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实践课程体系并纳入必修课,实施在校学生研究性学习与创新实验计划,大学生可根据学校规定的创业成果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对正常运营1年以上并吸纳一定规模就业的初创企业、初次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按投入规模和带动就业人数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各市州自行制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的,可一次性发放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用以支持创业。继续实施创业“双百资助工程”,每年重点支持100个优质初创企业、100个优质初创个体工商户,给予一次性奖补。各地可结合实际适时开展创业大赛及创业带动就业典型创建活动,奖补标准由各市州自行确定。(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等)
(五)加强创业载体建设。实施创业载体建设“四个一”工程,2020年以前,重点打造10个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100个以上市县级创业孵化基地,年孵化1000家以上的企业,新增10000个以上的就业岗位。加快建设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创业孵化载体;支持国家级和省级园区结合产业特点,打造不同类型的创新创业特色载体;鼓励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围绕优势细分领域建设一批专业化创业孵化平台;加强创业载体之间对接合作,建立孵化基地联盟,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根据创业孵化效果和带动就业成效,按政策对创业孵化基地给予一定奖补。政府主办或扶持的创业载体,要积极吸纳失业人员入场自主创业,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支持稳定就业压力较大地区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免费提供经营场地。(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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